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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穴市社会救助工作履职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武穴政规〔2016〕6号

武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武穴市社会救助工作履职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

《武穴市社会救助工作履职问责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武穴市社会救助工作履职问责实施办法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肃社会救助政策,规范社会救助问责工作,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履职问责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6〕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负有管理、审查、审核、审批和监督职权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条  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问责应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等社会救助具体工作,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丧葬事宜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成员责任:

1.对居民家庭或个人的救助申请委托自行作出不符合救助条件决定,或者阻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的;未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不主动为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申请供养的;

2.拒不协助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调查审核的;在组织调查审核时,采取隐瞒事实,参与造假、虚报等方式干扰调查审核工作,导致优亲厚友、“骗保”、“错保”等问题发生的;

3.拒不协助组织群众评议的,或干扰群众评议公平公正实施,导致民主评议结果失实的;

4.私自篡改、撤换公示信息,或者对公示栏维护、管理不善且不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的;

5.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动态管理过程中,对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等情况隐瞒不报的;

6.未及时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衣、食、住、医等方面生活动态,生活照料不周,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

7.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四条  镇(处)民政办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领导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办理社会救助审核相关业务工作,管理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负责农村福利院的管理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民政办负责人、经办人(含驻村、社区干部)责任:

1.对上级业务部门制发的社会救助工作文件处理不及时,对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政令梗阻、工作进度滞后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救助申请或者受理但不及时办理的;不经调查自行决定不予受理或作出不符合救助条件决定的;驻村、社区干部应当入户调查而不调查或敷衍调查,应当在调查表签字而不签字的;擅自发放社会救助金、改变救助范围或资金用途的;

3.弄虚作假或对入户调查、信息比对、群众评议、公开公示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社会救助对象审核业务,将明显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申报审批的;

4.信息台账更新不及时、档案管理不合规等,对社会救助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5.未定期开展动态管理,不及时收集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事项报告,造成救助工作滞后或动态管理不及时等问题的;

6.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吃、拿、卡、要或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优亲厚友的;违规在农村福利院报销费用的;

7.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审核社会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依法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联系、帮扶制度,及时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生活困难,负责农村福利院的建设、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

1.对社会救助工作不研究、不安排、不督查,导致大量社会救助对象救助不及时、不准确,群众意见较大的;

2.不经入户调查、不经信息比对、不经民主评议、不经公开公示,直接要求将某类群体、个人申报社会救助的;

3.入户调查组织不力,入户率达不到100%或者敷衍调查,导致审核审批结果失真的;不按规定组织民主评议、进行公示公开的;

4.不组织开展动态管理,造成救助工作滞后或动态管理不及时等问题的;

5.违规发放社会救助金、改变救助范围或资金用途的;

6.对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工作指导、监管不力,导致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政策执行走样,违规问题突出的;

7.对群众投诉举报调查不及时,整改查处不到位的;

8.对农村福利院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9.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六条  市社会救助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是民政局具体实施社会救助服务管理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办理镇(处)申报社会救助材料汇总、审核、核对、提交民政局审批和资金发放等相关工作,对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管,按规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市社会救助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责任:

1.对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审核的材料把关不严,未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或比对后不出具真实核对报告书,入户抽查比例达不到30%,未对备案管理对象100%入户核查,导致对象认定不准确的;

2.对社会救助工作指导、监管不力,对违反社会救助政策的做法或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整改的;

3.不按规定提供末端公示文本,导致低保对象信息长期公示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4.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更新不及时,无法为信息比对、低保金网银发放等工作提供准确信息的;擅自更改报表、数据库中的救助人数、资金等数据,向上虚报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数据信息的;

5.对农村福利院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6.不按时足额发放救助资金的;

7.对群众信访调查答复不及时、投诉举报处理不当,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8.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七条  市民政局是社会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与管理,做好社会救助审批工作并指导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民政局主要领导、分管社会救助领导责任:

1.因民政部门工作不力、宣传汇报不及时,导致市政府领导在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错误决策的;

2.作出审批决定前,未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入户抽查,不按规定组织对救助申请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导致对象认定不准确的;不按规定时限开展审批工作,导致救助不及时的;

3.因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不力或者监管不到位,导致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严重偏离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

4.对查实的举报投诉,未追责问责或未按规定向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追责意见建议的;

5.农村福利院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6.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社会救助责任追究由市民政局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报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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